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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日,自己的車在自家店門口不見了,田先生一直以為車輛被盜。直到12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新大隊通知田先生,他的車因在別處違停被拖移至停車場停放了4個月,讓他到交警隊處理。
  如今,田先生要想取回自己的車,就必須繳納2300元停車費及100元違停罰款。
  事發

  沒拔車鑰匙 車停店門前“不翼而飛”
  在西安土門新華批發市場做生意的田先生有一輛開了7年的麵包車,8月1日早上,他開著麵包車來到市場後,將車停在自己店門前的道沿上。“車就在門前3米處,我圖方便就沒拔鑰匙,也沒有鎖車。”田先生說。
  上午11時許,田先生髮現麵包車不見了。“起初我懷疑是被執法部門拖移的。”田先生說,他先後打電話給城管和轄區交警蓮湖大隊,但對方均稱沒有拖移他的車。
  “車丟失當天我就去土門派出所報案,民警讓我先排除車是否被熟人開走或被執法部門拖移。我找了9天,但城管和交警均稱未拖移我的車。8月9日,土門派出所立案調查。”田先生說。
  昨日,華商報記者在土門派出所看到,8月9日辦案民警接待田先生時的登記表中寫道:“2014年8月1日12時許,報案人田某某報稱,其一輛五菱麵包車停放在新華批發市場北門的道沿時被盜,當時以為城管拖車。到派出所備案,現經核實該車被盜。”在處警結果一欄中寫道:“報立刑事案件。”
  進展

  4個月後 交警通知車在別處違停被拖移
  從8月1日到12月,田先生一直沒有這輛車的任何信息。“我以為車徹底找不回來,就新買了一輛車,也沒再主動找過被盜走的麵包車。”田先生說,12月11日,他突然接到自稱高新交警大隊的電話,說他的車於8月1日下午2時在大寨路違停被拖移,目前車停在西隴停車場。讓他交納100元違停罰款後去停車場取車。
  經過高新交警隊解釋,田先生才弄明白是怎麼回事。
  “原來我的麵包車於8月1日上午被人偷走後開到了大寨路,並且違停。當天下午就被高新交警大隊按違停拖移至西隴停車場。”田先生說。
  窩火

  要取回自己的車 先交2300元停車費
  昨日,華商報記者陪同田先生前往西隴停車場取車。“你這車8月1日被交警拖到這裡,需要按停放天數交納每天20元的停車費。”停車場工作人員稱。
  記者計算了一下,從8月1日到12月17日,共有139天,因此需要交納2780元停車費。“看你停了這麼長時間最多優惠500元,你交2300元就能取車。”停車場工作人員說,“我們只管算天數,停幾天就交幾天的錢。你讓交警過來也沒辦法,我們和交警不是一家單位。”
  由於這輛車現在也值不了1萬元,取回車輛還要先交巨額停車費,這讓田先生很是窩火。
  交警隊

  車輛違停屬實 不知道是涉案車輛
  “我們拖移這輛車是因為違停。我們怎麼可能知道這是被盜車輛。”昨日,高新交警大隊一民警稱。
  “通常我們對違停車輛進行拖移的同時就會把車輛信息上報至122指揮中心。”該交警稱,“拖移車輛的民警不會主動聯繫車主,車主車丟了肯定會操心,自己打個122一問就行了。”
  至於要交納的2300元停車費是否該由田先生承擔,這名交警起初說,他們不負責停車場收費,後來他又說:“這件事情況比較特殊,我需要和領導商議。”對於為何車被拖走4個月後才主動聯繫車主,這名交警並未解釋。
  派出所

  按盜搶車輛立案 已排除執法拖移
  “8月1日,田先生來報案稱他的麵包車丟了。按照盜搶車輛處理一般先備案登記數天,讓車主再找找併排除是被執法拖移的後才立案偵破。”昨日,土門派出所民警說。
  “我們立案偵破上網登記後,一旦這輛車被交警攔停或公安武裝盤查時就能追回。但被違停拖移屬於正常情況,我們辦案考慮的是特殊情況,我們在網上追查也發現不了這輛車其實早已被交警拖移。”該民警說。
  “已立案偵查,就把這輛車當作被盜搶車輛,不會考慮到是被執法拖移的。”民警解釋道。
  同時,交警部門提醒廣大車主,停車時一定要將車停放在正規停車位或停車場,切勿亂停亂放。一旦發現自己的車“消失”,請立即撥打122或12342咨詢車輛是否被交警或城管拖移。
  車主

  交警拖移違停車輛咋不告知車主
  “既然交警能4個月後電話聯繫上我,為什麼不在4個月前就聯繫我?”對於交警的解釋,田先生提出質疑,“我掛牌照時留的電話從未換過,交警不是聯繫不上我,而是不主動聯繫。”
  華商報記者查閱發現,2014年3月26日,新聞報道,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推出10項便民利民新舉措其中一條為:過去車主發現車輛被拖移,只能被動向122接處警平臺查詢,便民舉措實行後,一旦車輛被拖移,122將立即向車主提供車輛停放地點告知信息。如果發生輕微事故,122通過電子警察巡檢,即使當事人沒有撥打122報交警,122也將立即向當事人發送快速理賠點位置、處理程序等提醒信息。
  另外,道路上出現嚴重交通違法時,監控員通過全市400多處交通監控點監控發現的同時,將給車主發送警示信息。
  鑒於車輛是被盜後違停,而且交警也未按照上述便民措施通知自己,車主田先生認為,2300元停車費不應該由自己繳納。
  律師

  違停非車主故意所致 停車費不應由其承擔
  那麼這筆停車費該由誰承擔呢?昨日,中國法學會會員張允光從不同層面對此進行分析。
  一、費用應該和行為有因果關係。在此事件中,造成違停拖移並非田先生所為,而是由竊賊在盜得車輛後違停產生的停車費。停車費的產生和田先生丟車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違停不是田先生故意造成,停車費不應由其承擔。
  二、辦案的公安部門在將丟失車輛登記上網協查時,暫扣車輛的交警部門應及時註意到網上的盜搶車輛信息是否被本單位依法暫扣,並及時和辦案單位聯繫,歸還其涉案車輛。
  三、交警執法的思維定勢就是拖移違停車輛後,車主會主動撥打122聯繫,但這種思維定勢卻不合法。按照法律,執法時特別是作出暫扣執法時,應當對物品所有人給予告知。很明顯此事中交警在執法時,作出暫扣車輛並未及時告知車主。
  華商報記者 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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